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更新时间:2012-06-20 浏览次数: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8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深基坑工程安全监管,切实落实有关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应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基坑工程降水监督管理的通知》(济建发〔2009〕5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深基坑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主要设计人员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与所在单位有合法劳动合同关系;
(二)施工单位应具有地基基础专业承包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地基基础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监测单位应同时具有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同时具有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
三、深基坑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评审专家在方案评审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与被评审的深基坑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在社会上以评审专家身份招揽深基坑的设计、施工及监测业务;
(二)应确保方案评审过程客观、公正,不得擅自降低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吃、拿、卡、要”;
(三)接到深基坑各项方案的电子版后,应认真进行审核,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在评审会召开时上交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
(四)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被评审单位回复的修改方案提出确认或进一步修改意见。
评审专家不遵守上述要求,社会反映强烈的,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将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
四、深基坑设计方案的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应齐全完整,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盲目套用既有方案。一般情况下,深基坑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设计方案。工程概况、周边建筑物与市政设施等环境条件、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环境地质条件、设计依据及目标、概念设计及方案优化比选、地表及地下水控制体系设计、边坡加固或基坑支护结构体系设计、土方开挖工况设计及技术要求、监测方案及技术要求、应急预案、施工图、计算书等;
(二)施工方案。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组织与计划、土方开挖及降水、支护的施工工艺、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应急预案等;
(三)监测方案。工程概况、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监测依据、监测目的及内容、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及保护、水准控制网技术要求、观测频率、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等。
五、深基坑施工、暴露期间,工程各有关参建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监测应严格按照既定方案组织施工、监测,不得偷工减料或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既定方案作重大变更、调整,实际施工工况应与设计工况保持一致;确需变更调整或实际工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由设计单位复核验算并出具书面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应经原专家组评审通过后实施;
(三)监测单位应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及时提交阶段性监测资料;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应立即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建设单位应迅速组织有关各方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
(四)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开挖深度、支护时间等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在深基坑暴露期间加强对边坡及周边环境安全状况的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深基坑应及时进行回填,严禁长时间暴露。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满足设计抗浮要求的前提下,对多层建筑,一般在主体结构施工至二层时必须回填完成;对小高层建筑,一般在主体结构施工至四层时必须回填完成;对高层建筑,一般在主体结构施工至六层时必须回填完成。
七、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深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包括内容:经专家论证通过的设计、施工、监测方案,施工记录,原材料出场合格证,复验报告,混凝土、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锚杆抗拔试验报告,边坡和周围建筑物变形监测报告,设计变更通知、重大问题处理文件和技术洽商记录等。
八、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超越资质等级或违规挂靠承揽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业务的;
(二)出卖、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肢解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深基坑工程施工业务的;
(四)未编制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或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五)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内容空洞,严重缺乏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
(六)实际施工中不执行既定方案或擅自对既定方案作重大变更、调整,或偷工减料、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造成工程实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七)不及时对深基坑进行回填的;
(八)深基坑施工技术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与工程进度不同步情况严重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九、对查处的各种违规行为,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需鉴定检测的,责成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
(二)记录责任单位、责任人的不良行为并通报批评,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三)对拒不整改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现场管理混乱的责任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济建发字〔2011〕3号)的要求,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取消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清出建筑市场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暂停执业、吊销岗位证书等处理。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